承德医学院多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校现代化教学水平,提高我校教师授课效率和效果,使我校多媒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媒体,是指存放在教室里的计算机、投影机、投影幕、中央控制系统、功放音响、电子讲台、无线麦克等相关硬件设备和多媒体教学管理系统软件。

第三条  本办法提及的多媒体主管单位,是指我校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教学管理部。

第二章  多媒体安全管理

第四条  多媒体设备数目的统计主要由多媒体存放地的主管单位做好统计,并上报多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条  任何人发现多媒体设备被盗时,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通知安全工作部;多媒体主管单位和多媒体存放地的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工作部的各项调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没经多媒体主管单位的允许,不准私自配多媒体机柜钥匙;出现丢失和损坏的,要上报多媒体主管单位,便于及时处理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发现多媒体电源、连线、接线板、集线器等有老化或故障的,要及时上报多媒体主管单位,以便处理和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多媒体主管单位要定期检查和维修;对多媒体外接电(墙体电)故障,由后勤管理处电工组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八条  严禁利用多媒体进行有害信息(暴力、淫秽色情、种族歧视)的传播,出现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严禁利用多媒体进行一切商业宣传、广告等。

第十条  任何人不准许将有病毒的文件带入多媒体计算机和服务器内;多媒体主管单位每学期备份一次数据,并及时升级服务器、授课机操作的系统插件,便于系统正常使用。

第三章  多媒体的保养维护更新

第十一条  责任与义务:爱护和保养多媒体是所有相关人员应尽的义务。

一、未经多媒体主管单位同意,不得私自在多媒体的计算机上安装、卸载软件、系统,如需要可向多媒体主管单位申请。

二、所有使用和操作多媒体人员,发现多媒体故障,及时报告多媒体主管单位,便于多媒体主管单位及时维修。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和故意损坏多媒体,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照价赔偿。

四、授课教师在授课期间,多媒体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教室张贴的《多媒体管理员的职责与义务》文件中的多媒体管理员电话,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检查、统计、归档:多媒体存放地的主管单位和多媒体主管单位要定期检查、统计、核对多媒体,要每学期开学前和放假前统计核对多媒体设备数,并归档。

第十三条  多媒体维护:多媒体主管单位要定期对多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故障的多媒体经3人核实后,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组织厂家卸下维修。

一、任何人发现多媒体故障,要及时上报多媒体主管单位,便于多媒体主管单位维修。

二、对于多媒体管理员、教学检查学生代表反馈的多媒体潜在的故障,多媒体主管单位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要择期进行处理和维修。

三、多媒体主管单位认真听取每学期校级教学检查对多媒体提出的意见,并报告上级领导,进行整改。

四、对于客观因素造成的多媒体突发事件,如炸泡、用电或雷击造成多媒体烧毁等事件,由于短时间不能修复,多媒体主管单位及时启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向学生及相关人员做好解释配合教务处、学生处做好教室调换工作。

第十四条  多媒体更新:对年久失修的多媒体设备,多媒体主管单位要集中上报学校,做好预算,申请更新;待批复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采购程序;更新完毕后按照《承德医学院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通过验收后,按《承德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多媒体的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不熟练多媒体操作的教师和学生,不得随意操作多媒体;必须经过多媒体主管单位培训后,方可使用多媒体。

第十六条  多媒体借用规定:多媒体设备主要为教学服务,必须长期按照正确、合理利用多媒体资源,确保我校多媒体教学秩序正常运转的原则,来安排使用多媒体;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多媒体搞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一切娱乐活动,对借用多媒体必须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我校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及选修课,必须由多媒体管理员及多媒体主管单位授权的临时管理员借还多媒体钥匙并签字。

二、不准私自用多媒体搞教学计划外的一切活动;对党课、科研讲座等活动借用多媒体的,必须经多媒体主管单位同意、登记,并在多媒体借用单上加盖多媒体主管单位公章后,由多媒体管理员借用多媒体。

三、对节假日、晚自习借用多媒体补课、调课或继续教育学院授课的,必须由授课教师亲自借还多媒体钥匙并签字。如遇到情况联系多媒体主管单位。

四、对于借用多媒体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多媒体损坏、事故等一切不良后果者,由当事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多媒体主管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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