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12

 

为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确保校园一卡通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校园一卡通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和实现高效的管理,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一卡通用户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管理工作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

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学校设立卡务中心,负责全校的一卡通系统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包括:一卡通系统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卡务管理、商户管理、财务管理、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管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等。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教

学考勤、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代扣代缴等功能的卡片。

第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资金管理会计由计财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的人员担任。卡务中心卡务人员由卡务中心指定专人担任。现金充值人员由后勤集团指定专人担任。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的分类和使用对象

校园卡分为两类:正式卡和临时卡。

(一)正式卡:包括教师卡和学生卡,教师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校在

册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特聘教师、进修教师、外籍教师、校际交流教师等人员。学生卡的办卡对象包括承德医学院统招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留学生、校际交流学生等人员。

(二)临时卡:临时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校各部门聘用的非事业编制

的员工;教职工家属;学校各部门举办的非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学生;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六条     校园卡的办理

办理校园卡时,用户需填写《承德医学院校园一卡通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申请表格可到卡务中心领取或到校园一卡通主页下载。

(一)正式卡:每学年新进教师和学生采取批量制卡,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外事处、国际交流中心、卡务中心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个别新调入的教职工和零星入学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教师卡信息由人事处、老干部处审核,学生卡信息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中心审核。

(二)临时卡:

1.学校各部门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员工,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院、处、部、中心等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办理。

2.教职工家属凭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校内正式职工校园卡及户籍证明办理。

3.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申请表经主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主办单位到卡务中心统一办理。

4.需要办理公用一卡通的校内各部门,需持各单位申请证明,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到卡务中心办理。

5.以上人员如果用卡不超过一个月可办理租卡业务。

第七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教师卡长期有效。

(二)学生卡有效期根据学制及在校时间确定。

(三)临时卡有效期按用工合同时间确定。

第八条     校园一卡通的延期

(一)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卡务中心根据人事处提供的相关

资料办理延期。

(二)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本专科生由教务处、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在7月底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卡务中心;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在2月底及7月底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卡务中心。

(三)对于有效期满的临时卡,如需继续使用,需持本人办卡时的有

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或由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临时卡可多次延期。对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卡务中心可终止该卡的使用,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条     校园一卡通的终止

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以及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校园一卡通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以上人员的校园卡留作纪念不回收。

办理临时卡的人员,在离开学校或者有效期满时,校园一卡通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卡务中心将终止该卡的使用,并予以销户。相应的校园卡可留作纪念不做回收。

第十条  相关业务

(一)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申请校园卡挂失与解挂,持卡人可通过校园卡网站、圈存机自行操作,也可以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卡务中心服务前台办理。

(二)换卡及补卡

由于校园卡信息变动需要换新卡的,需重新填写《承德医学院校园一卡通补办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因原卡丢失而申请补卡的,须出示之前办理校园卡的相关证件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制卡费用管理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学历本专科、研究生)和正式职工首次制卡费用由学校承担;办理临时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

(二)收取以上费用时,工作人员必须开具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收款收据, 并加盖卡务中心财务专用章。费用按学校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使用。

(三)卡务中心按规定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如下费用支出:

1.校园一卡通系统部分服务外包费用;

2.校园卡制卡成本支出;

3.支付临时性岗位人员补贴;

4.值班及加班补贴;

5.办公业务等其他支出。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圈存转帐系统

校园卡用户可通过圈存机进行银行卡到校园卡的自助转账,由一卡通转账系统和银行转账系统自动对账处理。卡务中心(或银行)负责每天核对系统对账情况,就出现的单边账等情况进行处理,原则上由单边账发生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水电费、网络费等接口系统

(一)系统接口程序由卡务中心和相关单位共同完成。各应用系统与一卡通系统周期性地进行对账,并处理单边账;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

(二)校园卡用户由于操作错误、毕业离校、宿舍搬迁等需要退费时,由各应用单位开据清单并签字盖章,交卡务中心以补助方式退费到相应校园卡里或退现金给用户。结算时应从相应商户中扣除退费总额。

第十四条  通用代收费系统

(一)对于校内各单位短期集中式的收费项目,如:外语四六级报名费、选课费等,可以通过一卡通系统开展代收费工作。需求单位首先向财务处和卡务中心提出申请,说明收费事由、对象、时间期限,经财务处和卡务中心批准后,申请单位按照卡务中心规定的数据格式提交数据,然后由需求单位和卡务中心共同实施。

第十五条  图书馆一卡通应用管理

(一)实现一卡通系统在校区图书馆的应用。

(二)全校师生可拿校园卡到图书馆启用借书功能,校园卡可作为借书证使用,可刷卡缴纳图书文献超期和其他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门禁及考勤管理

根据各个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由卡务中心负责门禁及考勤系统的安装和初始化工作,日常数据维护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卡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水控电控系统

学生浴室、开水房、学生宿舍用电可通过一卡通系统实现控制和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定,由卡务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协商日常维护管理问题。

第十八条   校园网收费系统

校园网用户可通过一卡通系统实现上网控制和缴费,收费标准按《承德医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卡务中心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学校财务处和卡务中心审核后成为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二十条  商户必须在学校财务处或校园卡系统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按规定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卡务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审计、监察、财务部门检查,所有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管理费及设备使用费的收取比例:

(一)上机费、体育设施租用费、图书文献超期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网络费以及相关代收费的管理费收取比例为8,免收设备使用费。

(二)商铺商户的管理费收取比例为营业额的8,并按所使用终端设备的合同价收取设备押金。终端设备的使用费按4年使用期折旧,每年收取终端设备的25%设备使用费。终端设备因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商铺商户承担。卡务中心按结算周期为商铺商户提供消费清单。

(三)后勤集团食堂、洗浴中心、热水供应管理费收取比例为营业额的2-3,终端设备的使用费根据使用环境不同按3-6年使用期折旧,每年收取终端设备的相应折旧使用费。终端设备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食堂商户承担。

(四)租用食堂服务窗口的商户管理费收取比例为营业额的5,并按所使用终端设备的合同价收取设备押金。终端设备的使用费按5年使用期折旧,每年收取终端设备的20%设备使用费。终端设备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食堂窗口租用商户承担。卡务中心按结算周期为食堂服务窗口租用商户提供消费清单。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系统操作人员应该正确使用POS机,发生多扣卡用户资金的情况应由使用部门直接和卡用户协商处理,接受卡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以财务处管理为主。卡务中心设账务管理员,主要负责日常充值款的收取,前端零星现金保管和缴存,并与银行、财务处、商户的相关财务核对工作,做到日清月结。财务处设专人定期与账务管理员核对账目,并及时收缴入库,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为校园一卡通系统交易资金开设一卡通资金银行总账户,对一卡通系统相关项目进行核算。财务处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相关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在物资管理处帐户下设校园一卡通内部专用账户,对管理费、补办卡费等相关项目进行核算。

 

第六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卡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实, 照价赔偿,并移交保卫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否则一经发现,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卡务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设置、接入 POS 消费终端、网络交换机、管理工作站以及连接线等;不得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擅自脱机使用引起的挂失卡消费由 POS 消费终端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不得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卡务中心取得联系。卡务中心根据各校园卡使用部门的具体需求安装相应数量的设备和备件,使用部门如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报卡务中心,如系人为损坏必须承担设备维修成本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物资管理处卡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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